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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合同条款与条件

“第 1 条: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入住宾客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应遵守本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未规定的任何细节应受法律法规和/或普遍接受的惯例约束。
2. 如果酒店与宾客订立了特殊合同,并且该特殊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认惯例,尽管有前款规定,该特殊合同的规定仍应优先于本条款与条件的规定。

第 2 条:申请住宿合同
1. 宾客如果打算与酒店签订住宿合同,应将以下信息通知酒店:
1) 宾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基于附表 1 所列的基本住宿费用);以及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详情。
2. 如果宾客在住宿期间要求将住宿时间延长到前款第 (2) 项所述日期之后,则应视为在提出该要求时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第 3 条:住宿合同的订立等
1. 宾客在同意本协议及各项住宿条例后,方可入住酒店。
2. 若宾客未成年且酒店认为有必要,宾客应在入住酒店前取得父母授权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并提交书面同意书。
3. 当酒店正式接受上条规定的申请时,即视为订立了住宿合同。但是,如果已证明酒店未接受申请,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4. 根据前款规定订立住宿合同后,宾客应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酒店规定的住宿押金,押金金额在基本住宿费用的范围内,涵盖宾客的整个住宿期(相当于三天的住宿费)。但是,此项不适用于以全额付款为前提的住宿,例如指定住宿日期或指定住宿计划。
5. 押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宾客应支付的住宿费总额,其次是第 6 条规定的取消费,第三是第 19 条规定的赔偿金(如适用),其余部分(如有)应在支付第 13 条规定的住宿费时予以退还。
6. 如宾客未能在第 2 款规定的日期前支付押金,酒店可视为该住宿合同无效。但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酒店已将押金支付期限告知宾客的情况。

第 4 条:不要求支付住宿押金的特殊合同
1. 尽管有前条第 4 款的规定,在订立同一款规定的合同后,酒店可订立不要求支付住宿押金的特殊合同。
2. 如果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 2 款规定的押金和/或未指定支付押金的日期,则应视为酒店已接受前条规定的特殊合同。

第 5 条:拒绝住宿合同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酒店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订立: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与条件的规定;
2. 酒店已订满且无空房;
3. 寻求住宿的宾客是《旅馆业法》(1948 年第 138 号法案,包括后续修订)第 2-6 条规定的特定传染病(以下简称“特定传染病”)患者(定义见下文《旅馆业法》第 4-2-1.2 条)。
4. 酒店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和/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或
5. 寻求住宿的宾客被认为可能以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方式行事;
6. 已确认寻求住宿的宾客可能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工作人员(员工)实施骚扰行为(附表 2),或已被证明过去有过类似行为;
7. 已确认打算入住的人员可能从事赌博或其他非法活动。
8. 寻求住宿的宾客有吵闹行为,或使用语言或以一种会给其他住宿宾客造成重大不便的方式行事,例如使他们感到危险或焦虑;
9. 寻求住宿的宾客是:
i) 根据《防止黑帮违规法》指定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或与该团伙或任何其他反社会力量有关的任何人;
ii) 由有组织犯罪团伙或该团伙控制其商业活动的公司实体或其他团体;
iii) 被视为团伙成员的公司实体;
10. 担心欲住宿的人员在醉酒状态下可能会打扰酒店的其他宾客。该人员的行为给其他宾客造成困扰。(《东京都条例》)
11. 打算入住酒店的人员不遵守酒店制定的《住宿条例》。

第 6 条:宾客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1. 宾客有权通过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2. 如果宾客因自身原因而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除非酒店已要求支付第 3 条第 4 款规定的指定期限内的押金,且宾客在支付押金前取消住宿合同),宾客应支付附表 3 所列的取消费用。但是,如果已签订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特殊合同,则仅在宾客被告知宾客取消合同时须支付取消费的情况下,上述规定方可适用。
3. 如果宾客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在住宿日期晚上 8 时(如果已通知酒店,则为预计抵达时间后 2 小时)仍未出现,酒店可视为宾客取消了住宿合同。

第 7 条:酒店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酒店可以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取消住宿合同:
1. 宾客患有特定传染病等;
2. 酒店因自然灾害和/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
3. 宾客被认为可能以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方式行事;
4. 已确认寻求住宿的宾客可能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工作人员(员工)实施骚扰行为(附表 2),或已被证明过去有过类似行为;
5. 已确认宾客可能从事与其住宿有关的赌博或其他非法活动。
6. 宾客有吵闹行为,或用语不文明或以一种会给其他住宿宾客造成重大不便的方式行事,例如使他们感到危险或焦虑;
7. 宾客被证明是:
i) 根据《防止黑帮违规法》指定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或与该团伙或任何其他反社会力量有关的任何人员;
ii) 由有组织犯罪团伙或该团伙控制其商业活动的公司实体或其他团体的成员;
iii) 被视为团伙成员的公司实体的成员;
8. 担心欲住宿的人员在醉酒状态下可能会打扰酒店的其他宾客。该人员的行为给其他宾客造成困扰。(《东京都条例》)
9. 发现未成年宾客伪造父母授权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或伪造成人年龄。
10. 宾客未遵守酒店规定的“住宿合同条款与条件”;
11. 如果酒店根据前款规定取消住宿合同,则酒店无权向宾客收取合同期内未接受的任何服务费用。

第 8 条:登记
1. 宾客应在入住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 宾客的姓名、地址和联系信息;
2) 国籍、护照号码、入境日本的港口和日期(日本籍的宾客除外);
4) 离开日期和预计时间;
5)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2. 如果宾客打算使用日元以外的任何方式(如优惠券或信用卡)支付第 13 条规定的住宿费,则应在前款规定的登记时间提前出示此类凭证,并确认可以提前在酒店使用这些凭证进行支付。

第 9 条:客房容纳人数
1. 每间客房最多可容纳 4 人。12 岁以下的儿童可以合住一张床。如果儿童与成人同床,则每张床仅限 1 名儿童(每间客房最多 2 名儿童同床。)

第 10 条:客房入住时间
1. 宾客有权从 15:00 至次日中午入住酒店的合同客房。但是,如果宾客连续住宿,则宾客可以全天使用客房,抵达和离开当天除外。
2. 尽管有前款规定,酒店可允许宾客在同一款规定的时间之外入住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应支付的额外费用如下:
1) 最多 3 小时:房费的三分之一
2) 最多 6 小时:房费的一半
3) 超过 6 小时:全额房费

第 11 条:遵守使用条例
1. 宾客应遵守酒店制定的使用条例,该条例张贴在酒店的各处。

第 12 条:营业时间
1. 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营业时间应通过提供的小册子、官方网站、各处、客房和其他地方的通知中详细说明。
i) 前台、收银台等的服务时间。
关闭时间:入口处 24 小时开放
前台服务:24 小时开放
ii) 餐饮等设施的服务时间
A. 早餐:7:00-9:30 Nouvelle Epoque,7:00-9:30 Yamazato(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延长至 10:00)以及其他餐厅
B. 午餐:11:30-14:30(Nouvelle Epoque / Yamazato / Sazanka / Toh-Ka-Lin /以及其他餐厅)
C. 晚餐:17:30-21:30(同上)
D. 其他餐点:
6:30-22:00 全天营业餐厅 Orchid
11:30-22:00 Starlight(工作日从 17:00 开始)
15:00-24:00 Orchid 酒吧
6:00-24:00 客房服务
iii) 辅助设施的服务时间
A. 大仓健身和水疗中心:6:00-22:00
2. 前述各项营业时间如有因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临时变更,酒店将另行通知,也包括定期安排的休息日。在这种情况下,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宾客。

第 13 条:住宿费支付
1. 宾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费用的明细和计算方法如附表 1 所示。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等,应在宾客离开时或应酒店要求,在前台收银台用日元或其他方式(如优惠券或信用卡)支付。
3. 即使宾客自愿不使用酒店为其提供的住宿设施,也应支付住宿费。

第 14 条. 酒店的责任
1. 如果酒店在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和/或相关协议时,对宾客造成损害,酒店应赔偿宾客。但是,如果此类损害是由于酒店不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 消防局已向本酒店颁发消防安全建筑证书(“卓越标志”),该证书张贴在前台的墙上。此外,酒店还投保了酒店责任保险,以应对意外火灾和/或其他灾害。

第 15 条: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时的处理
1. 酒店在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时,应在可行的情况下,经宾客同意后为宾客安排其他地方的同标准住宿。
2. 如果尽管有前款规定,仍无法安排其他住宿,酒店应向宾客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的赔偿费,并将赔偿费用用于赔偿。但是,如果酒店因不可归责于酒店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服务,则酒店不对宾客承担赔偿责任。

第 16 条:存放物品的处理
1. 宾客将在前台存放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如有丢失、破损或其他损坏,酒店应赔偿宾客,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 然而,对于宾客未事先告知类型和价值的物品,酒店应赔偿宾客,且赔偿限额为 600,000 日元,除非酒店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或损坏。
2. 宾客将在前台存放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如有丢失、破损或其他损坏,酒店应赔偿宾客,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然而,对于宾客未事先告知类型和价值的物品,酒店应赔偿宾客,且赔偿限额为 300,000 日元,除非酒店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或损坏。

第 17 条:宾客行李和/或物品的保管
1. 宾客抵达前若有行李送达酒店,须事先获得酒店同意方为有效。行李应在宾客办理入住手续时于前台交还给宾客。
2. 宾客退房后,若发现宾客的行李或物品遗留在客房内,且已确认物品的所有权,酒店应将遗留物品的所有权人告知宾客,并询问后续指示。如果物主未向酒店提供指示,或未能确认所有权,则酒店应将该物品保管 7 天(包括发现该物品的当天),在此期限之后,酒店应将其移交给最近的警察局。
3. 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况下,酒店对宾客行李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应按照第 1 款的规定承担;在第 2 款的情况下,酒店应按照同一条第 2 款的规定承担。

第 18 条:停车责任
1. 宾客使用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将车辆钥匙交存酒店,酒店均不对宾客的车辆负责。但是,如果酒店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停车场管理方面的损害,酒店应予以赔偿。

第 19 条:宾客的责任
宾客应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第 20 条:住宿协议和住宿条例的变更
1. 酒店保留变更本协议和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等”)的权利。宾客应接受此类变更,不得提出异议。
(1) 当条款等的变更符合宾客的一般利益时。
(2) 在不违背协议目的的情况下,变更条款等,并考虑到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的质量的适当性以及与变更有关的质量变化和其他情况是合理的。
2. 当宾客在修订后的条款等生效日期之后使用本服务时,应视为宾客已同意修订后的条款等。

第 21 条:计算机通信服务的免责声明
1. 请注意,对于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服务时可能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概不负责。此外,若我们认为宾客对我们的计算机通信系统使用不当,导致任何可能的损害,则宾客可能需要赔偿酒店和第三方。

第 22 条:语言和管辖法律
1. 本协议以日文和英文两种语言书写,但如果两种语言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或不同,则以日文版本为准。
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及所有争议应根据日本法律,在对酒店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日本法院解决。

附表 1:
住宿费用等的计算方法(参考:第 2 条第 1 款、第 3 条第 2 款、第 12 条第 1 款)

内容
住宿费用
① 基本住宿费(房费)
② 服务费 (①×15%)
③ 消费税 (①+②)×10%
④ 住宿税:
……每晚房费(每人)低于 ¥10,00:免税。
……每晚房费(每人)在 ¥10,000 至 ¥14,999 之间:税额为 ¥100。
……每晚房费(每人)¥15,000 或以上:税额为 ¥200。
额外费用
⑤ 餐饮及其他费用
⑥ 服务费 (⑤×15%)
⑦ 消费税 (⑤+⑥)×10%
这些费用可能会随着相关税法的修订而变化。

附表 2
客户骚扰行为(第 5-6 条和第 7-4 条)

如果要求减少房费或其他不容易实现的事项(除非要求消除《关于促进消除基于残疾歧视行为的法》第 2.2 条规定的社会障碍),或粗鲁或侮辱性的语言或行为,或以粗暴或侮辱性的语言或行为提出的要求,或对员工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要求(除非是由于经营者根据《关于促进消除基于残疾歧视行为的法》第 8-1 条对寻求住宿的人员给予不公平歧视性待遇,或其他同等的合理理由),或在需要比平常更多精力来对待提出此类要求的人的重复行为(定义见下文),此类行为应被视为客户骚扰行为。

-构成身体攻击(殴打、伤害等)或精神攻击(威胁、辱骂、诽谤等)的行为
-过分的要求行为,例如要求跪下
-超过一定时间的限制性行为,例如长时间滞留、限制员工自由等。(包括长时间的电话)
-大喊、辱骂或以其他形式侮辱员工
-无正当理由要求退还取消费用、要求退款或过分要求货物交换或金钱赔偿等。(这包括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行为,例如要求提供超出合理范围的服务,以及一再要求提供不合理的住宿折扣。
-指控个人责任的行为,例如重复提出同样的问题、以不合时宜的方式要求道歉或投诉
-对无法按照运营规则或系统处理的事项提出过分的要求或索赔
-威胁要在社交网站或媒体上曝光(例如,公布员工姓名)
-跟踪员工。
-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的行为

附表 3:
酒店取消费用(参考第 6 条第 2 款)

合同规定的宾宾客数
取消通知日期 个人(最多 10 人) 团体(11 人或以上)
当日未到 100% 100%
住宿日期 100% 100%
前一天 15:00 100% 100%
提前 14 天 100%
提前 30 天 50%
提前 60 天 20%

备注:
1. 百分比表示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的取消费用比例。
2. 若缩短合同约定的住宿天数,则宾客应按照上表所示,按取消天数计算取消费用。
3. 贵宾客房的取消费用将另行说明。
4. 上表中的团体取消费用仅供参考,将根据每种具体情况而定。
5. 如果团体部分成员取消,则将按照上表所示,按取消的房间数计算取消费用。
*取消政策可能因计划内容、日期、人数(团体或个人)等而异。有关详细信息,请查看您的预订计划,或联系预订/销售代表。

住宿条例
为确保宾客安全愉快地入住,酒店根据住宿合同条款与条件第 11 条的规定制定了以下住宿条例。如果宾客未能遵守本《住宿条例》,则根据住宿合同条款与条件第 7 条,酒店可以选择不允许宾客进一步使用客房及酒店的其他设施。如因宾客忽视规定而导致发生事故,宾客可能需要对造成的损坏负责。

1. 客房和其他酒店设施的使用
(1) 请参阅客房门内侧的地图,了解客房的紧急逃生路线。
(2) 未登记入住的人员不得在客房过夜。
(3) 请理解,在酒店长期住宿不会产生与居住权相关的合法权利。
(4) 酒店可拒绝未成年人入住,除非有父母、亲戚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如未经父母或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入住。对于因精神障碍或暂时性紊乱而缺乏判断能力,或被认为可能影响酒店其他宾客的安全和舒适性的人员,酒店也可以拒绝提供住宿。
(5) 若酒店的各类宾客和俱乐部会员未能遵守住宿合同条款与条件或本《住宿条例》,则根据相应的俱乐部会员合同,其会员资格将被取消,并将被拒绝进一步使用酒店。

2. 客房钥匙
(1) 离开客房时,请确保锁好房门。
(2) 在酒店餐厅和酒吧签收账单时,请出示您的房卡。
(3) 在客房内时,请使用门闩上锁。
(4) 退房时,请务必将房间钥匙退回前台。

3. 访客
(1) 夜间请在大堂接待访客。
(2) 听到敲门声时,请先通过猫眼确认或使用门栓保护安全。如有任何可疑人员,请通知值班经理。

4. 客房
(1) 未经酒店同意,请勿在客房或走廊内使用易燃物品进行取暖、烹饪等,如熨斗、蜡烛等。严禁在客房内烹饪。
(2) 在吸烟客房内亦请勿在易燃区域吸烟,尤其不要在床上吸烟。
(3) 未经酒店同意,请勿将客房用于商业活动或私人聚会,或用作办公室或用于住宿以外的任何用途。
(4) 未经酒店同意,请勿移动客房内的家具,或安装或改造客房内的固定装置。
(5) 请勿移走客房内的小型家具或物品。
(6) 请勿在窗户上放置可能影响酒店外观的物品。

5. 贵重物品
请将现金、证券、珠宝和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在客房内的保险箱中。

6. 无人认领的物品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无人认领的物品应按照以下详述的时间保存。在此期限后仍无人认领的物品,将依法视为物主不愿意领取的物品。
(1) 非住宿宾客留在前台的物品:1 个月
(2) 留在衣帽间的物品:1 个月
(3) 留在储藏室的物品:3 个月

7. 失物招领
发现的任何物品应在酒店保留七天(包括发现当天),然后移交给最近的警察局。

8. 停车场使用
(1) 请遵循酒店工作人员的指示。
(2) 停车时,请勿将任何贵重物品或其他物品留在车内。酒店不对停车期间遗失或被盗的任何物品负责。
(3) 入住的宾客可免费使用酒店停车场,每间客房限停一辆车。驾车离开时,请通知前台。
(4) 请理解,酒店工作人员不得代您移动您的汽车。

9. 付款
(1) 使用酒店期间产生的费用应以现金、优惠券、旅行支票、住宿凭证、信用卡或酒店接受的其他方式结算。
(2) 请理解,在您抵达酒店时,我们可能会要求您支付押金。
(3) 在您住宿期间,我们可能会要求您结算账单。如遇此类情形,请在该时间付款。若宾客未能在酒店要求时付款,可能会被要求搬出客房。
(4) 如果住宿宾客以外的一方为宾客支付费用,且未能在规定日期前付款,酒店应直接要求宾客付款。
(5) 请理解,对于在酒店商店(非由酒店管理)和酒店外部商店购物,酒店不代为垫付。
(6) 请理解,设备使用费根据客房内安装的电话(包括电话附加费)、传真机和数据线的使用情况计算。
(7) 由于除法律规定的税费外,您的账单中还加收了 10% 的服务费,因此我们的政策是拒收小费和其他酬金。

10. 请勿进行下列可能对酒店其他宾客造成滋扰的活动。
(1) 将狗、猫、鸟或其他动物或宠物带入酒店。
(2) 携带爆炸物或易燃物质进入酒店。
(3) 携带潜在有害或有害物质进入酒店。
(4) 携带法律禁止持有的任何其他物品进入酒店。
(5) 赌博、胁迫性言论或行为、有损公共道德的行为、或其他宾客可能觉得反感或可能对其他宾客造成滋扰的行为、言论或举止(包括大声喧哗)。
(6) 穿着睡衣、拖鞋等离开客房。
(7) 擅自移动酒店家具或将其用于预期用途以外的用途。
(8) 在酒店内分发广告或宣传资料、销售商品、招揽或进行其他此类活动。

11. 请配合节约用水用电,保护自然资源。”

大仓东京酒店

105-0001 日本 东京都
港区虎之门 2-10-4

电话号码: +81(3)358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