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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適用範圍
1. 本酒店與住客之間所訂立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協議,應遵守本條款及細則(以下簡稱「本合約」)。本合約未有規定的事項,應受法例及法例及/或一般公認的慣例所約束。
2. 當酒店與住客訂立特別合約,而該特別合約不違反法例及法規和一般公認的慣例時,儘管有前述條款,特別合約應優先於本條款及細則的規定。
第 2 條住宿合約申請
1. 住客如有意向酒店申請住宿合約,應通知酒店以下資料:
1) 住客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以附表 1 所列基本住宿費為準);
4)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2. 當住客於住宿期間要求延長住宿至前述第 2 項所列日期之後,則該要求應視為在提出該要求時重新申請住宿合約。
第 3 條住宿合約的訂立等等
1. 住客在同意本合約及每項酒店規章後,應入住酒店。
2. 如住客為未成年人士而酒店認為有必要,住客須獲得有監護權之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在入住酒店前提交書面同意書。
3. 當酒店按照前條規定正式接受申請時,住宿合約應視為已經訂立。然而,若能證明酒店未有接受申請,則不適用前述規定。
4. 當住宿合約根據前述條款訂立後,住客須在酒店指定日期前,繳付由酒店確定的住宿按金,該按金應不超過基本住宿費用範圍,涵蓋住客整個住宿期間(相當於三日住宿費)。然而,對於需要全額付款作為前提的住宿,如指定住宿日期或指定住宿方案,則不適用此規定。
5. 該按金將首先用作繳付住客應付的總住宿費,其次用作第 6 條所列的取消費用,再者用作第 19 條所規定的賠償費用,若有剩餘,將於第 13 條所述的住宿費繳付時退還。
6. 當住客未能在第 2 項所規定的日期前繳付按金,酒店將視該住宿合約為無效。然而,僅在酒店於指定按金付款期限時已告知住客的情況下,方可適用此規定。
第 4 條無需住宿按金之特別合約
1. 儘管有前條第 4 項規定,酒店可在合約依同條款訂立後,與住客訂立無需住宿按金的特別合約。
2. 當酒店未按前條第 2 項規定要求繳付按金及/或在接受住宿合約申請時未指定按金付款日期,則視為酒店已接受前述條款所規定之特別合約。
第 5 條拒絕住宿合約
酒店可在以下任何情況下拒絕訂立住宿合約:
1.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及細則的規定;
2. 當酒店已滿,無空房可用;
3. 當尋求住宿之住客為患有《旅館業法》(1948 年法律第 138 號,包括其後修訂)第 2 條第 6 項所規定之特定傳染病(以下稱「特定傳染病」)的病人(依照《旅館業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義)。
4. 當酒店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及/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提供住宿;
5. 當尋求住宿之住客被認為有可能以違法或違反公共秩序及良好道德的方式行事;
6. 當認為尋求住宿之住客有可能對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員工(員工)進行客戶騷擾行為(見附表 2),或已證明過去有類似行為;
7. 當認為意欲住宿之人有可能從事賭博或其他非法活動。
8. 當尋求住宿之住客從事喧鬧行為,或以可能對其他住客造成重大不便的語言或行為表現,使他們感到危險或焦慮;
9. 當尋求住宿之住客為:
i) 根據《防止黑幫犯罪法》被指定為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或與該等集團有關聯的人士,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成員;
ii) 由有組織犯罪集團或該等集團控制業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iii) 其董事被認為是黑幫成員的法人;
10. 當因為欲住宿之人處於醉酒狀態,可能會騷擾酒店其他住客。當該人士的行為對其他住客造成滋擾時。(《東京都條例》)
11. 當欲入住酒店之人未遵守酒店所訂立的酒店規章時。
第 6 條住客取消住宿合約之權利
1. 住客有權透過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約。
2. 當住客因住客自身責任的原因(除非酒店已按第 3 條第 4 項所規定的指定期間要求繳付按金,而住客在繳付前取消)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約時,住客應繳付附表 3 所列的取消費用。然而,當已訂立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特別合約時,僅在住客已被告知在取消住宿合約時需繳付取消費用的義務下,方可適用此規定。
3. 當住客未於住宿日期的晚上 8 時前(若酒店已接獲住客預計抵達時間,則為預計抵達時間後 2 小時)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出現,酒店可視為該住宿合約已由住客取消。
第 7 條酒店取消住宿合約之權利
酒店可在以下情況下取消住宿合約:
1. 當住客為患有特定傳染病等的病人;
2. 當酒店因自然災害及/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提供住宿;
3. 當住客被認為有可能以違法或違反公共秩序及良好道德的方式行事,或已以此方式行為;
4. 當認為住客有可能對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員工(員工)作出客戶騷擾行為(見附表 2),或已證明過去有類似行為;
5. 當認為住客有可能與住宿有關從事賭博或其他非法活動。
6. 當住客從事喧鬧行為,或以言語或其他舉動對其他住客造成重大不便,例如令他們感到危險或焦慮時;
7. 當住客證明為:
i) 根據《防止黑幫犯罪法》被指定為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或與該等集團有關聯的人士,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成員;
ii) 由有組織犯罪集團或該等集團控制業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成員;
iii) 其董事被認為是黑幫成員的法人;
8. 當認為欲住宿之人處於醉酒狀態,可能會騷擾酒店其他住客。當該人士的行為對其他住客造成滋擾時。(《東京都條例》)
9. 當發現未成年住客偽造其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或偽造其年齡為成人年齡。
10. 當住客未遵守酒店所提供的《住宿合約條款及細則》;
11. 當酒店根據前述條款取消住宿合約時,酒店不得向住客收取其在合約期間未曾接受的任何未來服務費用。
第 8 條登記
1. 住客應於住宿當日於酒店前台登記以下資料:
1) 住客姓名、地址及聯絡資料;
2) 除日本外,住客國籍、護照號碼、入境日本的口岸及日期;
4) 離店日期及預計離店時間;
5)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2. 當住客打算以除日圓外的其他方式(如代金券或信用卡)繳付第 13 條所規定的住宿費用時,住客應在前述登記時出示這些憑證,並提前確認可在酒店用作付款。
第 9 條客房容量
1. 每間客房最多可容納 4 人。12 歲以下的兒童可與成人共用一張床。當兒童與成人共用一張床時,每張床僅可容納 1 名兒童(每間客房最多可有 2 名共睡的兒童)。
第 10 條客房使用時間
1. 住客有權於入住當日 15:00 起至翌日中午 12:00 止,使用其已承租之客房。惟如住客為連續住宿者,則除抵達及退房當日外,可全日佔用該客房。
2. 儘管有前述條款規定,酒店可允許住客在該條款所規定的時間之外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需繳付額外費用如下:
1) 不超過 3 小時:房費的三分之一
2) 不超過 6 小時:房費的一半
3) 超過 6 小時:全額房費
第 11 條遵守使用規章
1. 住客應遵守酒店所訂立的使用規章,該規章已張貼於酒店內部。
第 12 條營業時間
1. 酒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將透過提供的宣傳冊、官方網站、各處張貼的通知、客房內的通知等詳細告知。
i) 前台、收銀台等的服務時間
關閉時間:入口 24 小時開放
前台服務:24 小時開放
ii) 餐飲等設施的服務時間
A. 早餐:Nouvelle Epoque:7:00 – 9:30,山里:7:00 – 9:30(星期六、星期日及假期至 10:00),及其他
B. 午餐:11:30 – 14:30(Nouvelle Epoque / 山里 / Sazanka / 桃花林中國料理 / 及其他)
C. 晚餐:17:30 – 21:30(同上)
D. 其他餐飲:
6:30-22:00;Orchid:全天候餐飲
Starlight:11:30 – 22:00(平日從 17:00 開始)
Orchid Bar:15:00 – 24:00
客房服務:6:00 – 24:00
iii) 輔助設施服務時間
A. 大倉健身中心&水療:6:00 – 22:00
2. 前述條款所列之營業時間,除定期休息日外,亦可能因酒店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作出臨時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將以適當方式通知住客。
第 13 條住宿費用的繳付
1. 住客應繳付的住宿費用等之明細及計算方法,詳見附表 1。
2. 前述條款所列之住宿費用等,應於住客離店時或酒店要求時,於前台收銀台以日圓或酒店認可的其他付款方式(如代金券或信用卡)繳付。
3. 即使住客自願不使用酒店為其提供並可自由使用的住宿設施,住宿費用仍須繳付。
第 14 條酒店之責任
1. 如果酒店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約及/或相關協議過程中對住客造成損害,酒店應對住客賠償。然而,若損害是由酒店不負責的原因所造成,則不適用前述規定。
2. 酒店已獲得消防局頒發的消防安全建築證書(「卓越標誌」),並將其掛於前台牆上。此外,酒店已投保酒店責任保險,以應對突發火災及/或其他災難。
第 15 條無法提供約定房間時的處理
1. 當酒店無法提供約定房間時,酒店應在可行的範圍內,經住客同意後,為住客安排相同標準的其他住宿。
2. 儘管有前述條款規定,若無法安排其他住宿,酒店應繳付住客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賠償費,該賠償費將用於賠償。然而,若因酒店不負責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酒店則無需向住客賠償。
第 16 條寄存物品之處理
1. 當住客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破損或其他損害時,酒店應對住客賠償,除非損害是由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然而,對於住客未事先報告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酒店應在 600,000 日圓的範圍內賠償,除非損失或損壞是由酒店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
2. 當住客攜帶進入酒店但未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因酒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遺失、破損或其他損害時,酒店應賠償住客,除非損害是由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然而,對於住客未事先報告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酒店應在 300,000 日圓的範圍內賠償住客,除非損失或損壞是由酒店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
第 17 條住客行李及/或財物的保管
1. 當住客的行李在其抵達前已送至酒店,酒店僅在接受此類請求的情況下,負責保管該行李。該行李應於住客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於前台。
2. 當住客退房後發現行李或財物遺留,而已確認該物品的所有權,酒店應通知物品所有人並徵求後續指示。當酒店未收到物品所有人之指示或未能確認物品所有權時,酒店應保管該物品 7 日(包括發現當日),期滿後,酒店將把該物品交給最近的警察局。
3. 酒店對住客行李及財物保管的責任,根據前述兩個條款,應依第 1 項的規定承擔責任,而對於第 2 項的情況,則應依同條第 2 項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 18 條停車責任
1. 當住客使用酒店內的停車場時,酒店對住客車輛的保管不承擔責任,因為酒店僅提供停車空間,不論車輛鑰匙是否已交給酒店。然而,若因酒店在停車場管理上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酒店應賠償住客。
第 19 條住客的責任
住客應賠償酒店因住客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害。
第 20 條住宿合約及使用規則之變更
1.酒店保留修改本合約及使用條款(以下統稱「本條款等」)之權利。住客應接受此等變更,並不得異議。
(1) 當條款等的變更符合住客的一般利益時。
(2) 當條款等的變更在不違背合約目的的情況下,並考慮到變更的必要性、變更後質量的適當性以及與變更相關的質量變化及其他情況是合理的。
2. 當住客於修訂條款等生效後繼續使用此服務,則視為住客已同意修訂後的條款等。
第 21 條電腦通訊服務的免責聲明
1. 請注意,我們對於在使用電腦通訊服務期間,由於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的任何損害,概不負責。此外,住客可能需要賠償酒店及第三方因住客被我們判定為不當使用我們的電腦通訊系統所造成的任何損害。
第 22 條語言及適用法例
1. 本合約以日語及英語書面形式訂立,但若兩種語言版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或差異,應以日語版本為準。
2. 由於本合約所引起的任何爭議,應按照日本法律並由酒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管轄解決。
附表 1
住宿費用等的計算方法(参考文件: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2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
內容
住宿費用
① 基本住宿費(房費)
② 服務費(①×15%)
③ 消費稅
(①+②)×10%
④ 住宿稅:
…每晚房價(每人)低於 ¥10,000 的,免徵稅款。
…每晚房價(每人)介乎 ¥10,000 至 ¥14,999 者,需徵收 ¥100 住宿稅。
…每晚房價(每人)為 ¥15,000 或以上者,需徵收 ¥200 住宿稅。
額外費用
⑤ 餐飲及其他費用
⑥ 服務費(⑤×15%)
⑦ 消費稅(⑤+⑥)×10%
上述費用將根據有關稅法的修訂而有所變動。
附表 2
客戶騷擾(第 5-6 條及第 7-4 條)
當住客提出減少房費或其他難以達成的要求(但住宿相關的社會障礙移除請求除外,該請求依《促進消除基於殘疾歧視的法律》第 2.2 條規定),或使用粗魯或侮辱性的語言或行為,或以粗俗或侮辱性的語言提出要求,或其他對員工造成身心負擔的語言或行為(不包括因營運者依《促進消除基於殘疾歧視的法律》第 8-1 條對求住宿者的非公平歧視待遇所致,或其他等同的合理理由),或在反復進行需比通常更多努力才能應對的行為時(如以下所定義),該行為應視為客戶騷擾行為。
– 構成身體攻擊(襲擊、傷害等)或心理攻擊(威脅、侮辱語言、誹謗等)的行為
– 過度的要求行為,例如要求對方下跪
– 超過一定時間的限制性行為,例如坐著不動、禁錮等(包括長時間打電話)
– 大叫、大罵或其他形式的侮辱員工
– 無正當理由的未繳付取消費用、要求退還付款或過度要求更換商品或金錢賠償等。(這包括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行為,例如要求提供超出合理範圍的過度服務,與其他住客相比,或反覆要求不合理的住宿費用折扣。
– 以不具社會相關性的方式重複提問、要求道歉或投訴,並指責某人負責的行為
– 提出超出操作規則或系統範圍的過度要求或索償
– 以社交媒體或媒體曝光為威脅(例如,公佈員工姓名)
– 跟蹤員工的行為。
– 與上述行為類似的其他行為
附表 3
酒店取消費用(參考第 6 條第 2 項)
約定住客人數
取消通知日期 個別(最多 10 人) 團體(11 人或以上)
未入住 100% 100%
住宿日期 100% 100%
前一日 15:00 100% 100%
14 日前 100%
30 日前 50%
60 日前 20%
備註:
1. 百分比表示取消費用佔基本住宿費用的比率。
2. 當約定的住宿日數縮短時,住客應根據上述表格繳付縮短日數的取消費用。
3. VIP 房間的取消費用將另行規定。
4. 上述表格中的團體取消費用僅為參考,具體費用將根據每個案例另行規定。
5. 當團體部分取消合約時,將根據上述表格收取相當於取消房間的取消費用。
* 取消政策可能會根據計劃內容、日期、人数(團體或個別)等有所不同。如需詳情,請查閱您的預訂計劃,或聯絡預訂/銷售代表。
酒店規章
為了確保住客能夠安全愉快地入住,酒店根據《住宿合約條款及細則》第 11 條訂立了以下酒店規章。若住客未能遵守這些酒店規章,酒店可根據《住宿合約條款及細則》第 7 條的規定,選擇不允許住客繼續使用其酒店客房及酒店內的其他設施。若因忽視規章而發生事故,住客可能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 使用客房及其他酒店設施
(1) 請查看客房門內側,了解從您的房間逃生的緊急路線圖。
(2) 未經登記的人員不得在住客的酒店客房過夜。(3) 請理解,延長在酒店的住宿並不會產生與居住相關的法律權利。
(4) 酒店可能會拒絕接待未成年住客,除非其有父母、親戚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陪同,或已獲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同意允許其住宿。酒店亦可拒絕接待因精神障礙或暫時性困擾而缺乏判斷能力的人士,或被認為可能影響酒店其他住客的安全和舒適的住客。
(5) 若酒店各類住客及顧客俱樂部會員未能遵守《住宿合約條款及細則》或本規章,其會員資格將被取消,並將根據各自的會員俱樂部合約,禁止繼續使用酒店設施。
2. 客房鑰匙
(1) 離開客房時,請確保房門已鎖好。
(2) 在酒店餐廳和酒吧簽署帳單時,請出示您的客房鑰匙卡。
(3) 當您在房間內時,請使用門閂。
(4) 退房時,請務必將客房鑰匙交還給前台。
3. 訪客
(1) 請於夜間在大堂接待您的訪客。
(2) 請在門閂上鎖或透過門眼檢查後再應門。如發現可疑人物,請通知助理經理。
4. 客房
(1) 請勿在客房或走廊內未經酒店同意使用易燃物品加熱、煮食等,亦請勿使用熨斗、蠟燭等。在客房內嚴禁煮食。
(2) 在吸煙客房內,請避免在易燃場所吸煙,特別是在床上。
(3) 未經酒店同意,請勿將客房用作商務活動、私人聚會、辦公室或任何非住宿用途。
(4) 未經酒店同意,請勿重新安排客房內的家具或安裝、改裝房間內的設施。
(5) 請勿將客房內的小型家具或物品拿走。
(6) 請勿在窗戶上放置可能影響酒店外觀的物品。
5. 貴重物品
請將現金、證券、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存放在房內提供的保險箱中。
6. 遺失物品
除非另有說明,遺失物品將根據以下所列期限保管。在這些期限過後仍未領取的物品,將根據法律處理,視為所有人已放棄領取該物品的權利。
(1) 非住宿住客在前台遺留的物品:1 個月
(2) 在衣帽間遺留的物品:1 個月
(3) 在儲藏室遺留的物品:3 個月
7. 失物招領
所有發現的物品將於酒店保管七日(包括發現當日),期滿後,將交至最近的警察局。
8. 停車場使用
(1) 請遵循酒店員工的指示。
(2) 停車時,請勿將貴重物品或其他物品留在車內。酒店對於停車期間車內物品的遺失或被盜不承擔任何責任。
(3) 住宿住客可免費使用酒店停車場,每間客房限停放一輛車。取車時,請通知前台。
(4) 請理解,酒店員工不得代為移動您的車輛。
9. 付款
(1) 在使用酒店期間產生的費用應以現金、代金券、旅行支票、住宿證書、信用卡或酒店接受的其他付款方式結算。
(2) 請理解,酒店可能會在入住時要求繳付按金。
(3) 在住宿期間,您可能會被要求在某個時間結清帳單。如果是如此,請於當時辦理付款。若住客在酒店要求時未能付款,酒店可要求住客騰空客房。
(4) 若由住宿住客以外的第三方繳付住客所產生的費用,而該第三方未能在約定日期前付款,酒店將直接向住客要求付款。
(5) 請理解,酒店不會為住客在酒店內非酒店經營的遊戲區商店或酒店外的商店購物預付款項。
(6) 請理解,使用客房內的電話(包括電話附加費)、傳真機及數據線需收取設備使用費。
(7) 由於在您的帳單中已加收 10% 的服務費,此外還有法律規定的稅款,酒店政策是拒絕接受小費及其他酬金。
10. 請避免以下可能對其他住客造成困擾的活動:
(1) 攜帶狗、貓、鳥類或其他動物或寵物進入酒店。
(2) 攜帶爆炸物或易燃物品進入酒店。
(3) 攜帶可能有害或危險的物質進入酒店。
(4) 攜帶任何根據法律禁止擁有的物品進入酒店。
(5) 賭博、脅迫言論或行為、腐化公共道德的行為,或其他住客可能感到不悅或可能對其他住客造成困擾的行為、言論或舉止(包括大聲噪音)。
(6) 穿著睡衣、拖鞋等衣著離開客房。
(7) 重新安排酒店家具或將其用作非原定用途。
(8) 在酒店範圍內分發廣告或宣傳資料、銷售商品、拉攏生意或其他類似活動。
11. 請配合節約電力和水資源,以保護自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