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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條款及細則

名稱:The Okura Tokyo Parking Lot
停車場運營商
地點:東京都港區虎門 2-10-4
名稱:Hotel Okura Tokyo Co., Ltd.
電話:03-3582-0111(總機)
代表人:總裁兼代表董事 Shinji Umehara
地址:東京都港區虎之門 2-10-4
第 1 節 一般規定(1-6)
第 2 節 使用規定(7-13)
第 3 節 停車費/計算(14-17)
第 4 節 遺棄車輛處理措施(18-21)
第 5 節 責任(22-26)
第 6 節 其他(27)
第 1 節:一般規定
1. 一般規則
以下條款及細則適用於停車場(「停車場」)的使用。

2. 協議
使用者(「使用者」)在使用停車場時,必須同意本條款及細則。

3. 營運時間
停車場全天候 24 小時營運。

4. 按時計費使用的停車期限
單次使用(不包括持有月票〔「通行卡」〕者)的最長停車期限為自泊車票發出後起計七日(168 小時)。然而,如有不可避免之情況,停車場營運商(「營運商」)可酌情決定延長該期限。

5. 營運暫停等情況
在下列情況下,營運商可全部或部分暫停停車場的營運、封閉停車場、關閉出入口,或要求撤離車輛(以下簡稱「營運暫停等情況」):

– 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天災、火災、水災、爆炸、設施/設備損壞或類似事件
– 基於安全理由,不宜繼續營運
– 需進行建築工程、清潔或消毒
– 受政府機關或警方指示
– 其他營運商認為無可避免的原因
6. 停泊車輛條件
使用停車場之車輛(包括電單車,下同)尺寸必須在以下限制內,包括車輛本身及其載物或附加裝置:長度不超過 5.3 米、闊度不超過 2.1 米、高度不超過 2.2 米。未有登記、驗車標籤已過期或屬於其他違法狀態的車輛不得停泊。

第 2 節:使用規定
7. 出入停車場
進入停車場的車輛必須在入口閘口領取泊車票,並停泊於指定車位內。
離開時,使用者須先將泊車票投入付款機,繳付停車費後取回泊車票。
如未有在離開前將泊車票投入付款機,使用者須於出閘口提交泊車票並繳付停車費。
使用通行卡(「通行卡使用者」)者,可於出入口閘口出示通行卡後進出停車場。
因應營運需要,部分出入口可能會被封閉。
8. 更換停車位置
如因營運需要,營運商可要求使用者更換停車位置。

9. 停車場內駕駛規則
使用者於停車場內駕駛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慢駛
不准超車
讓正在離場的車輛先行
保持安靜,避免不必要鳴號
遵守標示及現場工作人員指示
10. 行為規範
除上述條文外,使用者在停車場內亦須遵守以下規則:
嚴禁吸煙或使用明火
請勿進入其他使用者的車位、營運商辦公室、機房、電房、儲藏室等非公眾區域等等。
嚴禁在停車場內留宿、飲酒、賭博或喧嘩等行為
如設施、物品、其他車輛或其附屬裝置遭受損壞,或發生意外,必須立即通知工作人員
不得在停車場內為車輛加油或抽取燃料
停車時必須關掉引擎。離開車輛時,請關好車窗並鎖上車門及車尾箱,以防盜竊。
請為電單車加裝龍頭鎖、鎖鏈等防盜裝置,以防被盜。
嚴禁在停車場內進行任何銷售活動、演講、宣傳、募捐、聯署等行為。
不得將幼童獨留於停泊的車輛內。
不得將動物留在停泊的車輛內。
不得從事妨礙停車場營運或對其他使用者造成滋擾的任何行為。
11. 拒絕入場泊車
當停車場已滿時,將會暫停車輛進場。營運商可於下列情況下拒絕泊車或要求車輛離場:

有可能對停車場設施、物品、其他車輛或其載物/附屬裝置造成損壞或污染
車輛載有易燃物、爆炸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車輛發出過大噪音或難聞氣味
車輛載有不潔物品、附著不潔物品,或有液體洩漏或即將洩漏之虞
駕駛人酒後駕駛或有危險駕駛行為之虞
其他可能妨礙停車場營運的情況

12. 拒絕離場
如出現以下情況,營運商可拒絕車輛離場:

使用者無正當理由不交回泊車票
使用者未繳付指定之停車費用,或未出示通行卡
13. 意外處理
當停車場內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意外時,營運商可移動車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 3 節:停車費/計算
14. 按時計費收費標準
每輛車每 30 分鐘收費 500 日圓(連消費稅),自入場時間起計。如車輛於入場後 30 分鐘內離場,將不收取停車費。營運商可酌情提供停車費折扣或豁免。

15. 按時計費停車時段
本條所稱之「停車時段」,指自泊車票所載之入場時間起至出場時間止之期間,用以計算停車費用。
如使用付款機,停車時段以泊車票投入付款機之時間為止,用以計算停車費用。泊車票一經投入付款機後,第 14 條所載之條件將重新適用。
16. 通行卡及月租停車費
使用者如欲申請通行卡,須預先與營運商訂立泊車合約。通行卡之發行數量將按停車場之使用情況決定。

月租停車費為 88,000 日圓(連消費稅)。
除月租停車合約條款外,通行卡使用者亦須遵守下列規定:
a. 通行卡不得轉讓或轉租予他人使用
b. 如根據第 5 條規定出現營運中止等情況,通行卡使用者亦有可能被拒絕泊車。如出現上述情況,月租停車費將不予退還。
c. 使用者須依照泊車合約所定方式繳付停車費用
d. 如月租使用者之停車時間超過有效期限,超時部分將依第 14 條規定計算收費
e. 如合約於月中開始,當月之停車費將按日數比例計算,並須預先繳付。如合約於月內終止,已繳付之月租停車費一般情況下將不予全數或部分退還。惟如營運商認為屬特別情況,則可酌情接受全數或部分退還之申請。
f. 通行卡使用者不得將停車場用於泊車合約所登記車輛以外之用途。如通行卡使用者欲更改泊車合約所登記之車輛,須預先填寫指定表格並提交予營運商,以取得其批准。
g. 如通行卡使用者在停車場內有重大失當行為,並有可能妨礙停車場之營運,營運商可終止其泊車合約。
17. 違規附加費
如按時計費使用者(指非通行卡使用者,下同)未有繳付規定之停車費而擅自離場,除須補繳原定費用外,另須繳付相等於該費用兩倍之違規附加費。
如通行卡使用者有以下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情況,通行卡將被註銷並收回,除須繳付規定停車費外,另須繳付相等於違規停車時數之按時計費兩倍金額的附加費:
a. 使用通行卡泊車於非合約登記之車輛
b. 通行卡資料遭刪除或更改
c. 使用通行卡於有效期限以外之日期
第四節:棄置車輛之處理措施
18. 要求領回車輛
如按時計費使用者於未事先通知營運商的情況下,將車輛停泊超過第 4 條所規定之時限;或如月租使用者在泊車合約終止後仍將車輛停泊達 7 日(168 小時),營運商可透過聯絡使用者或於停車場內張貼告示,要求其於指定日期前領回車輛。
就上述情況,如使用者拒絕或無法領回車輛,或因非營運商之過失而未能通知使用者,營運商可要求車主(即車輛檢查證上所載之車主及使用者,下同)於營運商指定之日期前領回該車輛,並可將車輛交予登記車主處理。在此情況下,使用者將被視為已放棄對該車輛交還登記車主所涉及之一切權利,並不得就營運商移交車輛及相關事宜提出任何異議。
就上述第 (2) 項以書面形式作出要求時,營運商可於文件中加入聲明,指如未於指定日期前領回車輛,將被視為拒絕領回。
根據第 (1) 項條文所訂日期之後,除非屬故意或重大過失,營運商對該車輛所引致之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19. 車輛檢查
就第 18 條第 (1) 項所述情況,營運商可在為識別使用者或車主所需之合理範圍內,對車輛(包括車廂內部)進行檢查。

20. 車輛移動
就第 18 條第 (1) 項所述情況,如該車輛妨礙停車場營運,營運商可聯絡使用者或於停車場內張貼通知後,將車輛移往其他位置。

21. 車輛處置
如使用者或車主拒絕或無法領回車輛,或因非營運方責任而無法確認使用者或車主身份,並且在於停車場聯絡或張貼通知後於指定期限內仍未領回車輛,營運方可於該通知日起計 3 個月後,並經由中立第三方審查,在事前經聯絡或於停車場張貼警告後,透過出售、棄置或其他方式處置該車輛。在此情況下,如明顯可見該車輛之市值低於辦理出售所需之費用(包括自通知日起計之保管費),經聯絡使用者或於停車場內發出通知並作事前警告後,營運者可於指定期限屆滿後,經由第三方中立人士審查,即時以出售、丟棄或其他方式處置該車輛。
如根據上述第 (1) 項條文處置該車輛,營運者將會即時透過聯絡使用者或於停車場內張貼通知方式,向使用者作出通知。
如根據第 (1) 項條文處置車輛,則其出售收益將用以抵銷停車費、保管費、搬運費及處置費等相關費用,餘額部分將由使用者承擔。如出售收益超出上述費用總額,餘額將退還予使用者。
第 5 節:責任
22. 保管責任
營運方有責任自泊車票發出之時起至車輛被領取為止,負責車輛之保管(如為月租泊車使用者,則由入場時查驗月票至出場時再次查驗月票為止)。
泊車票於出口被收回(如為月租泊車使用者則為月票經查驗)並且車輛離開停車場後,營運方不再對該車輛承擔任何責任,惟如屬重大疏忽之情況則除外。
23. 損害賠償責任
除第 25 條之規定外,營運方除非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否則應就車輛之遺失或損毀負責賠償,賠償金額將按車輛之市值及損害程度酌情釐定。

24. 車輛載物及附屬品之責任免除
營運方對停泊於停車場內之車輛所載物品或附屬裝置之損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25. 免責事項
除非屬營運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在以下情況下營運方概不承擔對車輛或使用者所造成損害的任何責任: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所致者
因車輛所載物品或附屬裝置所引致之事故
停車場內發生之碰撞、接觸等非歸咎於營運方之事故
依第 5 條規定實施之營運暫停等情況
依第 13 條規定所述之情況
因違反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所造成之損害
使用者間之糾紛或由第三方所造成之損害
因竊盜導致之車輛、載物或附屬品之損失
其他因使用者自身行為所導致之損害
26. 損害賠償
如因使用者之可歸責事由而對營運方造成損害,營運方得要求使用者賠償相關損失。

第 6 節:其他事項
27. 條款未載事宜
本條款未有規定之事項,將依照相關法例之規定處理。

制定日期:2019 年 9 月

大倉東京酒店

105-0001 日本 東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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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81(3)3582-0111